河北临西水务局招标谁在为这四家公司大开“绿灯”
来源:河北今日资讯 编辑:
时间:2019-11-06 09:46:14
导读:河北临西水务局招标谁在为这四家公司大开“绿灯”
近日,有几家公司反映在2019年10月11日,由河北安泰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临西县2019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农村生活用水置换项目”招标,称其中标结果存在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根据招标公告内容,第十五至二十七标段为PE管材、管件采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里,其中就有“所投产品须具有包含相应型号的卫生部门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这一项(以下称:卫生许可批件)。
反映材料显示,该项目第19、23、25和26四个标段,分别由石家庄丽华塑料制品、河北金硕管业、河北一堃塑料制品、鸡泽县万森管业这四个公司中标。
而上述四家公司生产的PE 管件都没有《卫生许可批件》。所以,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上述四家公司是无法中标的,但奇怪的是他们却都中标了。尤其是,反映河北一堃塑料制品公司投标的第25标段PE管材、管件两个产品都涉嫌《卫生许可批件》造假却能成功中标,这在此次70多家投标公司里成了一个天大的笑话。同时也是对管材、管件《卫生许可批件》齐全的投标公司一次无情的“羞辱”,更是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无视和践踏。
农村生活用水是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大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换句话说就是说,如果中标的PE“管材、管件”没有《卫生许可批件》,这样的产品是不能使用的,否则给老百姓饮水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就以上提出的问题是否属实,本报工作人员于10月29日来到了临西县水务局反映情况,在办公室见到了该局一位主任,讲明来意后这位主任说,她对这件事情不了解,主管局长开会去了,你们留下电话等局长回复。
大约过了两个小时,一位自称是临西县水务局任姓局长打来电话意思是说,他跟招标代理公司那边问了,也在网站上查询了,所有的卫生许可批件都有。
当要求看一下管件的卫生许可批件时,任姓局长称,给你一个网站你自己查询好了。后来又说“你不能因为一个管件再专门去申请一个卫生许可批件”。
照任局长的说法,那为什么在招标公告里要求投标公司都必须提供PE管材、管件的《卫生许可批件》呢?这不是自相矛盾自我“打脸”吗。而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管材、管件”产品都被列入目录当中。
也就是说,此次招标的管材、管件必须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才能使用。
在2018年3.15晚会,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没有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饮水用管材、管件生产销售的厂家,当天夜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就查封了这些公司。
据反映,此次临西县水务局招标PE管材、管件共有13个标段,为什么就上述四家公司生产的管材、管件没有《卫生许可批件》也能中标,又为什么这四家公司在此次招标中受到特殊关照?其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
尤其是当招标人水务局接到举报后,并没有按着《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该纠正的纠正,该废标的废标。而是赶紧撇清关系将责任推到招标代理公司和评委身上,好像水务局成了打酱油看热闹的了。其实这是在拿老百姓的饮水安全当儿戏,其行为令人担忧。
农村生活用水置换项目,是中央、省财政提供的专项资金,本来这是一项惠农利民的好项目,但如果投标公司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涉嫌造假来骗取中标,那么,农村生活用水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出现了问题又该谁来负责?
请问临西县水务局,向你们反映招投标暗箱操作的问题你们管不管?没有《卫生许可批件》也能中标你们查不查?对于反映如此重大的民生问题,作为招标人的水务局应依法核查是否属实,而决不能我行我素,无动于衷。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责任编辑:
相关推荐:
最新资讯
热门排行